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格式文本
昆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制度
二○一一年三 月
目 录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职责
三、行政执法依据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法定行政机关
单 位 名 称:昆明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亮
地址:昆明市呈贡锦绣大道1号行政中心四栋三楼
电话:3187796
邮编:650050
二、执法职责:
(一)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拟订昆明市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对城乡规划理论、政策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重要信息。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修改昆明城市总体规划 负责组织编制、修改昆明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查昆明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四区)范围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负责配合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行业专项规划。
(三)指导昆明主城规划区外的城多规划编制,负责对县级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查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
(四)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规划政策与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的交通规划。
(五)负责昆明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四区)范围内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定规划条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雕塑方案的审查。
(六)负责昆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和市域内跨区的市政工程及其直接相关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昆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验线、基础验核、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八)负责承办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承办各县(市)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负责昆明市与国内外友好城市的城乡规划交流与项目合作工作。
(十)负责昆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管线数据的采集、入库、更新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规划建设委员会(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交办的事项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对全市范围内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执法依据( 18 部)
1.法律名称(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8.1.1)
2.行政法规名称(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8.7.1)
3.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1)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2.11.25)
(2)《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8.1.1)
(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4.11.30)
(4)《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6.8.1)
4.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1)《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常会 施行时间:2010.5.1)
(2)《滇池保护条例》(市人大常会 施行时间:2002.1.21)
(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市人大常会 施行时间:2001.11.24)
(4)《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市人大常会 施行时间:1990.11.20)
5.国务院部委规章(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5.5.1)
(2)《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7.12.1)
6.市政府规章名称(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1) 《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5.01.27)
(2)《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7.07.01)
(3)《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7.9.1)
(4)《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6.11.15)
(5)《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6.1.1)
(6)《昆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 施行时间:2009.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类)
(一)行政处罚(0项)
(二)行政征收(0项)
(三)行政强制(2 项)
责令停工、接受检查。
(四)行政确认(0项)
(五)行政给付( 0 项)
(六)行政裁决(0 项)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0 项)
行政复议程序
一、受理机构
受理部门:昆明市规划局
地 点:昆明市呈贡锦绣大道1号行政中心四栋三楼
联系电话:3176291
二、受理范围
对全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
四、申请期限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规划行政审批证件、规划行政强制决定书等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有委托人的,还需递交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审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七、送达
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八、执行
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决定生效。
行政赔偿程序
一、受理机构
受理部门:昆明市规划局
地 点: 昆明市呈贡锦绣大道1号行政中心四栋三楼联系电话: 3187796
二、受理范围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审批。
三、申请方式
口头或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
(二)规划行政强制决定书;
(三)赔偿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如果有委托人的,还需递交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
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