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战略规划
 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
 远郊区县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快速搜索:


·昆明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200...
·昆明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
·昆明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




您的位置: 首页-> -> 城乡规划-> 专项规划

昆明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2)
地图:没有地图 来自:未知 点击:0 时间:2008-7-1

第二十二条  规划期内住房发展布局

1、             普通商品房

三环路以内地区: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使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7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学校集中的地区以及城市规划预留的轨道交通沿线站场周边500半径地区,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比例应不低于90%

三环环路以外地区:在结合良好的自然环境在以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布局适量高品质住宅。以丰富不同档次的住宅配置,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比例总体上应不低于40%

2、             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实施公共政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标是保障我市中低收入城镇居民的基本住宅需求,解决主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认定,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同时应避免对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作产生过大的干扰与影响。规划在城市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交通条件成熟、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具备的地断根据需求预测总量分年度逐步落实安排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布局与建设。其中,2006年度在马街、荷叶山、东白沙河、古镇等分区;2007年度在荷叶山、小坝、古镇等分区选址布局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度将在银河、荷叶山、马街等分区选址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项目布局见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及附图)

3、             廉租住房

廉租房是政府出资建设,用以保障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性保障住宅,是对房地产开发的必要补充。其保障对象是低于我市城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0/月)的无房或租房困难户。

按照《昆明市2008-2010年廉租住房工作方案》的要求,用三年时间以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不同方式彻底解决全市28398户低保家庭的廉租住房问题。在规划期内,主城区计划建设1692套廉租房,其布局选址分别位于银河分区、荷叶山分区、东白沙河分区、马街分区、古镇分区等分区。

第六章 住房建设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三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视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3、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划中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要求年度住宅开发建设需达到如下住宅建筑套密度指标:商品住房在200/公顷——350/公顷之间,经济适用房≥225/公顷,廉租房≥320/公顷;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商品住房在25000平方米/公顷——40000平方米/公顷之间,经济适用房多层≤18000平方米/公顷,经济适用房高层、小高层≤25000平方米/公顷,廉租房多层≤18000平方米/公顷,廉租房高层、小高层≤25000平方米/公顷。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各级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五是社会捐赠的资金;六是其他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财政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排适用情况。廉租住房的产权属公有,只能租用,严禁出售。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及农民工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产籍和上市交易管理,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房”、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转让时桐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茄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完善房地产实时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建设。

完善房地产实时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合理引导房地产发展空间。

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二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打印】【关闭】 
 相 关 新 闻
  • 昆明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公布(2)
  • 昆明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公布(1)
  • 昆明主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_2012)(1)

  • >>市民建议发布
    ·暂无建议!


    发表建议:用户名:
    注意:建议请限制在1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