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1)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处于一层以下或完成工程量20%以下,能够立即停工改正办齐规划许可手续的;
(2)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收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并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恢复合法原状的;
(3)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处于一层以上(含一层)或完成工程量20%(含20%)以上,能够立即停工改正办齐规划许可手续的;
(2)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1)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2)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3)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的;
(4)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及其保护区域造成重大破坏的;
(5)在建设规划确定的禁止或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6)擅自在房顶加层或搭建建(构)筑物,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造成安全隐患,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7)其它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建设工程属于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的;
(2)《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下发后继续违规建设的;
(3)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
(4)其他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1)不按审批图纸实施,少建或不建绿化、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但未占用规划用地,尚可改正的;
(2)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外立面色彩的;
(3)收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且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恢复合法原状的;
(4)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内部布局结构的;
(2)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尚可改正的;
(3)擅自增加建设工程层数、高度,能够满足结构安全、间距、通风、采光要求等和建筑物高度控制,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4)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1)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2)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3)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的;
(4)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5)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及其保护区域造成重大破坏的;
(6)在建设规划确定的禁止或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7)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相邻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8)其它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